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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6:09:34 GMT 1
事实上,LRF 破产程序的法律制度并不适用于第 7,661/45 号法令管辖的破产,因为 LRF 第 192 条明确禁止这样做[1]。这是指导 LRF 解释和适用的一项跨时法规则,允许维持该法令对于在上述时间范围之前提交的破产的规则的有效性和有效性。 据观察,第 14,112/20 号法律并未改变第 192 条,因此可以合理地认为,改革仅限于 LRF 监管的破产程序,而不是法令规定的破产程序,后者在不改变其程序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诚然,2020 年改革带来了强调一般破产原则的规则,如第 75 条所示。但是,这些原则是否可能类似地适用于该法令管辖的破产,是本文不会讨论的问题。 然而,第 14,112/20 号法律提出了一个假设,其中明确规定 LRF 条款适用于第 7,661/45 号法令管辖的破产,从而至少部分且及时地撤销了第 192 条的规定.这是一种艺术的假设。 如前所述,《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人义务的法律制度在2020年改革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废除了第157条,该条规定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前中止债务人义务的时效;为符合资格的破产信用设定了 3 年时效(第 10 条第 10 款);特别是,在破产人义务消灭的假设中,包括自宣告破产起的三年 WhatsApp 号码数据 期限届满(第 158 条第五款—— “重新开始”),以及破产本身的终止。破产(分别为第 156 条和第 158 条第六条)。 根据 LRF 的原始措辞(此时与第 7,661/45 号法令的规定并不冲突),随着破产程序的结束,未付债务的时效将再次运行,破产人必须等待五到十年才能做出终止其义务的司法声明,具体取决于他是否被判犯有破产罪(《破产法》第 158 条第 III 和 IV 款已被撤销,或第 135 条、III 和 IV 款) IV,法令)。 年改革后,破产人将不再需要等待这些年才能宣布其义务终止,这现在是破产关闭判决的直接后果——如果该判决是在自破产关闭之日起不到三年的时间内发布的。宣布违约的日期。 破产人责任制度的彻底改变部分适用于法令的破产,如第 14.112/20 号法律第 5 条第 5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 5 项规定:第 158 条将立即适用,包括受 1945 年 6 月 21 日第 7,661 号法令管辖的破产” 。 第 14,112/20 号法律第 5 条引入了跨时法规则,指导其对受 LRF 管辖的破产和正在进行的追收的变更的适用,特别是在第 158 条第 VI 条所载规则的情况下,立法者制定了除了一般且不变的艺术规则之外。LRF 第 192 条,表明该法令也可适用于该法令的破产,如上文第 5 段所示。 根据法律效力,《LRF》第 158 条 VI 条的假设对第 7,661/45 号法令的破产的适用是立即的,即涵盖正在进行中的破产以及已经终止和尚未终止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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